抢劫罪与聚众哄抢罪有什么区别
所谓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罪是指,纠集多人,实施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即聚众哄抢罪。
两者的区别包括:
(1)从客体上看,抢劫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人身权,聚众哄抢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
(2)在客观方面,抢劫罪实质上是一种双重行为,由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构成。方法行为指的是为了能劫取财物,而实施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人身强制行为;目的行为是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即当场夺取财物的行为。而聚众哄抢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哄抢”是指在首要分子的鼓励、指挥下,一哄而上,公然夺取公私财物,但是不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人身强制的方法,否则就构成抢劫罪。
聚众哄抢罪该如何认定
(一)聚众哄抢罪与刑法第289条规定的聚众“打砸抢”的界限
前者一般只是聚集多人抢夺公私财物,一般不使用暴力手段,即使使用轻微暴力,也不针对人身,后者则是聚集多人又打又砸又抢,是一种破坏性更为强烈的严重犯罪,暴力色彩极为明显、浓厚;前者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后者则不是独立的罪名。
(二)聚众哄抢罪与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界限
前者客观方面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表现为聚众扰乱各种公共场所的正常的秩序等活动,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产,后者则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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