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哄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它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增设的一个罪种,侵犯的客体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犯的客体一样,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为更有效地打击侵犯财产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是关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犯罪的规定,而人们通常把它称为转化型抢劫罪。
从基本特征上看,聚众哄抢罪与抢夺罪最为相似,二者的区别是聚众哄抢罪具有聚众哄抢的特征,而抢夺罪则是行为人单独夺取他人财物。应该说,聚众哄抢罪的性质比抢夺罪更为恶劣,对公私财物造成的损失更大,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使被害人、群众以及司法机关在同聚众哄抢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显得更为困难,且更易遭受暴力或者暴力威胁,这种情况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为更有效地打击和预防聚众哄抢犯罪,体现立法的合理性,建议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进行修正,即规定为:犯盗窃、诈骗、抢夺、聚众哄抢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样规定,既可以涵括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前的全部侵犯财产罪的准抢劫情节,也使条款结构更为严谨,内容更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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