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了,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时间:2023-04-23 08:55:04 3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具备哪些条件?

1、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有什么规定?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2年为3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足3年为6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足5年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8年为15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8年不足10年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为24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条例》同时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还可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失业保险有哪些待遇支出?

1、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确定。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生育补助金。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助金,标准为一次性发给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4、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是因刑事犯罪活动死亡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5、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合格取得证书的可享受培训、职介补贴。

6、一次性创业补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经人社部门审核,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给予创业补贴。并可将尚未领取部分失业保险金一次性领取。

7、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什么情况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监禁或者劳动教养执行期间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为其介绍工作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被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户籍(暂住)所在基层(社区、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所)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存折及复印件或卡及复印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报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为失业人员办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停止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手续。未领取完的期限予以保留,以后符合条件再次申领时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月: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监禁或者劳动教养执行期间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为其介绍的工作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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