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的内容如下:
1、物质保障责任,包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环境和设备,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2、资金投入责任,包括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3、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包括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行业需要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等;
4、规章制度制定责任,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5、教育培训责任,包括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6、安全管理责任,包括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依法对风险进行分级管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
7、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包括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重庆安全生产草案更明确企业主体责任
7月30日,《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特别强调了企业的主体责任。
条例草案提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技术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技术责任,从业人员既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也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针对老旧电梯、吞人电梯等,条例草案还对当前住宅小区的安全隐患问题,补充了物业服务的安全责任。
条例草案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自身经营范围内对其服务区域的消防通道、化粪池、电梯等重点部位、重要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处理,及时发出警示。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上述职责,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议中,常委会委员况由志对该条款提出了自己的修改意见:现在很多社区及商业中心,都是物业管理在履行管理的责任,建议增加物业管理应该对服务的区域建立安全制度的条款,以落实其责任。
目前条例还在审议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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