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解放日报报道一边是怒气冲冲八旬老翁,送出自己唯一的住房,却落得竹篮打水一场空,房子没了干女儿也没了;一边则是满怀委屈的昔日干女儿,明明真诚付出获得干爸爸赠送的房屋,岂料说翻脸就翻脸。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对这起离奇的房屋买卖纠纷做出一审判决,原告袁老伯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年过八十的老袁是一位孤老,他将自己唯一的一套住房出租,靠微薄的房租支付自己在养老院的开销。承租老袁房子的是一位外地来沪打工的年轻姑娘秀秀,姑娘勤快热情给老袁留下了很好的印象。秀秀时常去看望老人,给老人买衣服送东西,甚至在老人生病时垫付医药费。老袁认秀秀为干女儿,并将自己唯一的住房赠送给秀秀。
2002年9月,老袁和秀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105200元,并通过房屋买卖的形式将老袁房屋的产权转让给了秀秀,实际上秀秀并未支付对价,过户后的房产证也一直由老袁保管。12月双方又通过律师见证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老袁去世之前均由秀秀照顾其生活起居,养老送终,老袁也同意过世后将自己退休工资、津贴等福利待遇以及其名下的财产遗赠给秀秀。
然而,2005年5月,这对“患难见真情”的干父女却为了赠送的房屋打起了官司。老袁称,在秀秀安排下,双方办了买卖手续,但原告并不知道合同的内容,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完全是被告虚构的,内容不真实,原告也从未收到过购房款。现在被告却对原告不予关心,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解除双方的遗赠抚养关系。
秀秀则称,自己最近忙着做生意,无法像以前那样照顾老袁,但至少每月看望他一次,并且为其支付了伙食费、护理费、医药费等费用。老袁很清楚房屋赠与的整个过程,自己根本不存在欺骗行为。秀秀表示,如果老人坚持要解除遗赠,她自愿一次性给付高于合同房价的经济补偿款11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双方实际按赠与合同进行了履行,但上述行为均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时间先后判断,买卖合同和赠与行为在遗赠协议签订之前已完成,对此原被告双方都是明知的,故房屋转让行为应认定为独立于遗赠扶养协议。法院最后判决,原告老袁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请不予支持;被告秀秀一次性补偿老袁人民币115000元考虑到老袁系老年人,该案诉讼费由被告秀秀负担。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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