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药品批发企业筹建审批
1、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筹建申请和其他申请材料。
2、受理。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作出同意筹建药品批发企业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同意筹建的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5、许可文本制作及送达。省局市场监督处制作同意筹建药品批发企业的批准文件,省局受理办送达申请人。
(二)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
1、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核发许可证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和其他申请材料。
2、受理。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补正材料)通知书。
4、审查。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局《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辽宁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现场验收标准细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
5、决定。符合规定的,批准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予以公告。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许可文本制作及送达。省局市场监督处制作同意批准文件,省局受理办制作、送达《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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