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买卖、赠与合同均属于诺成合同,通常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
1、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2、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实践合同的对称。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3、区别。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赠与、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例如,运输合同并非都是实践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合同。
二、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1、交货凭证:收货单、送货单
对于送货单,需有合同相对方的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如果没有,则不能证明所送货物已经被对方所接收,所以无法证明买卖合同成立。此时,作为供货方如果是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运输,则应当注意保留相关物流凭证或与物流公司之间的合同;如果是自己自行运输,则要保留好相关货车租赁的凭证、过路费凭证等运输过程中产生一系列书面材料。
2、结算凭证:结算单、发票
在双方交易完成之后,供货方最好出具一个结算清单,由对方核对并签字盖章;而作为需方,在对方出具结算清单以后,则需仔细核对清单内容,有异议应当及时并以书面形式提出,这里的异议包括对产品质量的异议和对清单内容的异议。
3、债权凭证: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
与结算单相似,作为供货方应当及时出具有关货款结算的书面材料送达给需方,而作为需方则要及时核对,及时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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