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在电视广告发布中,擅自将北京现代轿车生产的出租车作为吸引消费者注意力的核心内容做宣传,北京现代认为该广告贬低了公司轿车的品质,起诉要求被告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某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北京某广告有限公司赔偿100万元,日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北京现代汽车公司诉称,2007年12月以来,被告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某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北京某广告有限公司在电视广告发布中,擅自将北京现代轿车生产的出租车作为吸引消费者注意力的核心内容进行商业目的使用。
北京现代轿车认为该广告片使广大公众误认为北京现代生产的出租车存在安全性问题,贬低了公司轿车的品质,严重损害了轿车的商誉,给公司的名誉也造成了负面影响。2008年4月,原告向被告发出通知,通知被告立即以任何方式停止发布侵权电视广告,同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但是被告仍我行我素持续发布侵权电视广告。被告擅自使用原告公司出租车进行广告宣传,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和商誉权。故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00万元;同时要求被告在电视上赔礼道歉。
三被告辩称,被告发布的广告并未贬低原告北京现代汽车的品质,也未侵犯原告公司的名誉权与商誉权,最多也就是广告内容表现得有一点点夸张,但并未对原告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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