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续办理
(1)在职人员因工作需要在本市市区范围以外的同一地方工作一年以上的可申请异地就医。通过劳务派遣驻外的人员须是本市城镇户口。
(2)驻外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驻外人员登记表》和《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驻外人员申报表》,向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单位办理时应提供驻外机构设置和驻外人员调动文书。
(3)参保单位在驻外机构所在统筹地区选择3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驻外人员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因工作地点、定点医疗机构等变更时,应填写《合肥市医疗保险驻外人员变更申请表》,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4)驻外人员患有我市职工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特殊病种的,应按我市特殊病规定办理特殊病鉴定和门诊卡,在其3家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家作为特殊病门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需要变更的及时办理变更,已有市内门诊卡的及时办理变更,否则费用不予报销。(5)未按上述要求办理驻外就医备案或变更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费用结算
(1)驻外人员住院后,单位自入院起三日内(不含节假日)通知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患者社保卡号、治疗医院、病因、住院时间等。
(2)驻外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单位或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由单位到市医保经办机构结算费用。结算时提供社保卡、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发票、医用材料证明及条形码(1000元以上)等。否则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跨年度住院费用须于当年12月31日与所住医院中途结账。(3)驻外人员特殊病门诊费用,每年2月份由单位统一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上年门诊费用结算登记手续,登记时应提供特殊病门诊卡、病历、处方、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明细等材料。
(4)驻外人员住院和特殊病门诊费用在本市职工医保范围内的,按在本市相应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标准结算。
(5)驻外人员转院按异地转院结算办法执行。(6)驻外人员在本人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留观并收治入院治疗的,费用参照异地急诊、抢救、留观并住院治疗的结算办法执行。(7)驻外人员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享受在职人员在合肥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同等待遇。(8)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长期居住异地可参照驻外就医办法管理。
领款须知
(1)首次领款时需携带以下证件领取银联卡:患者本人领取时可携带身份证直接到指定银行领取银联卡;代领人领取时可携带双方身份证原件到指定银行领卡。如无患者身份证的,需持患者社保卡和代领人身份证前往医保中心基金管理科开具介绍信,然后持代领人身份证和介绍信到指定银行领卡。
(2)已办理银联卡的患者再次领取报销费用时凭卡直接在徽商银行领取。
(3)领款地址:徽商银行花园街支行(安庆路79号)。
市医保中心地址:市政务新区政务环路88号。电话63536433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