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未上缴强制性的交通安全责任保险(即交强险),那么即使购买了商业性质的保险产品,也无法获得赔偿。
机动车辆保险,简称“车险”,其实质是一种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物的运输工具保险。保险的受保方,主要针对的是拥有各类机动交通运输工具的法人团体以及个体消费者;其保险标的,则主要涵盖了各类类型的汽车,当然还包括电车、电瓶车等特殊用途车辆以及摩托车等。
所谓机动车辆,就是指汽车、电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类专门机械设备以及特种车辆等。而所谓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实施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
当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导致受害人(不包含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在内)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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