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的器官属于谁,分两种情况,如果你说的是执行死刑以前,当然属于死刑犯自己,归他自己支配,但不是"所有",因为此时器官还生长在死刑犯身上,而还没有与人体分离的器官是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的,自然就谈不上"所有"。
而被执行死刑之后,死刑犯已死亡,他的主体资格已经消失了,不可能再"所有"任何东西,包括他留下的尸体和器官.根据民法的通说,尸体及器官为民法上特殊的物,客观上符合物的各种要求,具有有体性、独立性、无人格性,所以尸体当然属于物,可以继承,应属于亲属所有,因此,亲属享受根据死者的遗嘱或本人意愿依法处理死者的权利。
即使是死刑犯,他只是被剥夺了生命权,他的亲属对其尸体及器官的所有权应该不受影响.而根据如今唯一对处理死刑犯尸体作出规定的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以下几种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
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
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
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这些规定也和民法理论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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