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苗及其地上下属物(建筑物与构筑物)补偿款事宜,我们需要明确其归属权。这部分补偿款应归属于青苗及其附属物的所有者或者实质上的管理者。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青苗的树木及附属物的实际上的残余价值亦将一并划拨给所有者。针对国家对土地的征收过程中涉及到的青苗补偿问题,现行的标准如下:
1、根据青苗种类的差异,其补偿价格通常以当季农作物产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若种植时间较短且投资相对较低,亦可参照当季产量的特定比例来进行计算。
2、对于刚播种不久的农作物来说,补偿价格则为当季产值的三分之一加上作物成本费。
3、对于处于生长期的农作物而言,最高补偿额度同样为一季度产值。
4、对处于成熟期的蔬菜、粮食以及油料类青苗,产量能得以实现时,不会给予补偿;而对于具有多年生长周期的经济林木,应尽可能移栽,移栽所需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如无法移栽且需砍伐处理,那么则由用地单位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对于已成才的大树,则由树木所有权人自行砍伐,政府不再提供补偿。
5、青苗补偿款的具体标准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进行制定并通过官方渠道予以公告公示。
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标准的要求有几个方面需要关注:
1、各地市、县级政府应当依法审批并公布正式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明确各类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和数额。
2、确定当地统计部门审核确认的最基层单位统计报表以及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作为确定土地被征用之前三年内平均年度产值的依据。
3、若按照政策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用仍然无法满足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此时需要考虑额外增加安置补助费。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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