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舟山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材料
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理事会会议决议;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舟山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条件
社会团体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对包括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等登记事项的变更,履行内部如理事会决议程序,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舟山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流程
1.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请,登记管理机关网上预审材料,预审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退回申请人修改、补正材料;预审材料齐全无问题,申请人网上打印纸质申报材料,签字并盖章。申请人将签字盖章确认的纸质材料扫描后上传网上办理系统。
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前置审查(直接登记除外),审查同意后,由业务主管单位签字盖章将原件扫描件传至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不同意,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同意意见,由登记管理机关通知申请人预审未通过。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送达《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4.作出批准决定的,发放《准予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决定书》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10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决定书》。
5.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准予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决定书》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在浙江省民政厅网站予以公告。
四、舟山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法律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条第一款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