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乐山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办理受理条件
(一)社会团体依照其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变更事项;
(二)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乐山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登记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报告
2、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的会议纪要
3、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4、新任法定代表人没有担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的声明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6、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7、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三、乐山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登记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薄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四、乐山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登记法律规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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