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居住的500余平方米的独栋别墅,因拖欠近3万余元的物业费被告上法庭,3月25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业主王先生支付上海某物业管理公司17个月的物业管理费35500余元。
2004年12月,王先生在市郊结合部某花园别墅小区,购买了一处建筑面积为550余平方米的独栋别墅。2006年2月,上海某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根据小区环境的改变和有关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与该别墅小区业委会,签订了别墅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其中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按每月每平方米3.80元收取。之后,物业公司和业委会双方对合同后10个月的物业服务质量,进行业主满意率调查,调查结果业主满意率超过80%以上。合同签订后,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开始收取物业管理费,但王先生从2006年3月至2007年7月的17个月时间内,就是不支付物业管理费。
物业公司多次上门催讨,王先生坚持不缴纳,为此物业公司把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支付35000余元的物业管理费。
王先生认为,小区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3.80元的收费标准太高,该合同是未经该小区内业主的同意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是无效合同。王先生还以物业服务与管理不善和小区内绿化不好为由,坚持不支付物业管理费。
法院认为,物业管理是一种服务行为,是物业管理公司依合同为业主提供的包括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公共秩序、安全防范、交通消防等综合项目的有偿服务行为。物业管理公司通过与该小区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签定后物业公司取得了对该小区的管理权,物业公司已经对该小区提供了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依据充分。作为王先生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物业公司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
关于业委会在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时,是否征得了该小区内业主的同意是其内部事务,王先生可通过其他途径处理,但不得以此理由来对抗物业公司,拒付物业管理费。对于小区内物业服务管理质量和绿化问题,可由实际的受害人依据事实另行主张。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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