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如下:
1、首先,申请人凭身份证件向户籍所在地政府领取《龙岩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
2、向户籍所在地政府提交资料;
3、办理初审和公示,一般需要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并在社区公示;
4、申请复核,一般由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会同区民政局复核并评分;
5、核验通过后,政府会给予批准和公示,市住房保障办会同市民政局复核并在市国土房管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市住房保障办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准购证明。
6、排队轮候等待保障房,住房保障办应当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
7、申请人轮候到保障房后,政府机关给发送配售通知;
8、选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轮候人根据配售房源情况购房或继续等待。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取得新罗区城镇户籍时间满1年,并在龙岩中心城市主城区内(包括东城、南城、西城、北城、中城、西陂、曹溪等七个街道办事处和红坊、铁山、东肖、龙门、江山等五个乡镇)工作或居住;申请人户籍在主城区外的,还应在主城区内有稳定职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当地连续缴纳养老保险1年以上,且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
(2)男单身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女单身申请人须年满28周岁;
(3)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5565元;
(4)申请家庭人均财产低于25565元的3倍以下;
(5)在龙岩中心城市范围内无自有房产。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1)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房地产交易行为;
(2)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房的,或申请人与配偶离异前已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房,房产归属配偶方,但离异时间未满五年的;
(3)申请人与配偶离异时间未满两年,房产(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房除外)归属配偶方的;
(4)申请人直系亲属在龙岩中心城市主城区有两套/处(含)以上住房,且申请人及直系亲属合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或申请人直系亲属在龙岩中心城市主城区有单栋自建房的,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且人均超过30平方米的;
(5)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含)起,拥有或转移机动车辆(微型货车、低速货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除外)的;
(6)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家庭成员之间必须存在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不同代系结构家庭必须一方也取得新罗区城镇户籍满1年。
4、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奖金、津补贴等收入。
5、家庭财产:主要包括房产(含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房产价格以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提供的龙岩中心城市商品房交易均价为准)、汽车(购买时价格,以申请家庭提供购买车辆发票为准)、有价证券(含各种债券面值总额)、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含股份)、银行存款(含各银行存款总数和借出款)、股票基金(市值)、保险等;
申请龙岩经济适用房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龙岩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3、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4、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地的住房情况证明;
5、申请人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包含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
(1)一般由所在单位提供;
(2)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书面证明;
(3)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现在及曾经工作单位在外地,应当由工作所在地房改部门的房改证明。
高龄津贴个人申请流程有哪些
高龄津贴个人申请流程有5点,分别是: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县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三份,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
2、村、社区审查,村、社区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县高龄津贴发放汇总表上报各镇、乡;
3、镇、乡审核,镇、乡负责对村、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信息录入,建立老年人高龄津贴信息数据库,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老龄办;
4、县老龄办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对象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镇、乡,由镇、乡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5、镇、乡发放,县老龄办根据审批情况将津贴划拨到各镇乡,各镇、乡实行打卡发放。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全文2.6千字,阅读预计需要9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