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人可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征地主体违反征地程行为同时构成对被征地人合法权益侵害的,还必须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为了保证征地权的有序运行,征地主体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义务,如果征地主体违背法定的程序,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复议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征地拆迁中常见的程序违法有哪些?
征地拆迁中常见的程序违法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来判定的。
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给被征收人带来的直接影响是,土地不明不白被强征,房屋不明不白被强拆,而一旦打起官司来,相关部门推脱的一干二净,谁都跟这事儿没关系,最后落得个不靠谱的机构来顶包,加大了被征收人的维权成本。
二、不告知听证权是什么?
听证权是在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较严重的行政处罚决定前,相对人所依法拥有的权利。征地中的不告知听证权,是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及第十条规定的内容所进行的。具体的条款如下: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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