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顾名思义,该合同的所属人为个人撰稿人或多个撰稿人所形成,根据著作方与购买方所签订的双方协议,达成一致决定,作为收购撰稿人所编写的文字类、影像类等著作权的购买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自由职业人,而这些自由职业人大部分从事脑力工作居多,比如说作家、导演、、评论家等,这些人通过脑力工作,将文字、图片、创作合并,发布于网媒、纸媒等传播渠道当中,通过各类渠道提升自己的知名度,将自己所著作的作品进行出售,从而获得相应的酬金,根据内容区分,购买人视作品优秀程度给出不同价格的费用,甚至有些投资人喜欢某些作家的文采,直接将作家收入囊中,根据时间点,要求作家为产品写出精美的文字,将产品描绘出惟妙惟肖的效果,加大消费者的购买兴趣。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否能够对某些企业出资获得自己等价交换的股权,当然是可以的。打个比方,一个从国外有过丰富经验的画家,她同时也是游戏插画师,可以为很多游戏特效及场景画出不同的作品,生动、逼真的作品吸引了内地企业的投资人,作为等价交换,投资人愿意与画家签订双方合作协议,将画家的著作权写进协议中,在协议中标注,画家在相应年限内,作为人才引进,我方愿意将企业百分之10的股权作为交换,换取画家对企业所提供的所有作品的著作权,并在合作期间,画家不可将企业作品外传、透露给其他竞争行业等,如有违反合同条约的行为,将取消画家股份持有权,并要求画家根据企业损失程度赔偿相应违约金。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当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在经过双方签字、盖章等行为,协议将正式达成,交付物可在合同中标注相应范围,如在合作期限内,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交高质量的学术成果、企业宣传稿件等,并保证该作品从未对外发布,本著作权归企业所有等,在合同中写明双方责任范围,才能避免未来双方可能出现的纠纷,法院能够合理合法合规的判定合同中的越界行为。而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出资中,还有一种行为是双方平等合作的前提,加设一位撰稿人的小说已经出版,并享有著作权,而另一投资公司想要购买其著作权,这位撰稿人不愿意出售的情况,而最终双方达成另一项目的投资行为,比如说投资公司想要和该撰稿人共同建立一个文学平台的行为,但构建这个文学平台需要很多资金支撑,而该投资公司对撰稿人表示,可以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进行出资,而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投资人享有小说的发行权,而不享有该小说的著作权,最终投资人与撰稿人共同打造文学平台,从而达成跨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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