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什么?
(一)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等。
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多久?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6、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起因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行政诉讼中,原告、被告具有稳定性,即行政机关恒为被告。而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主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而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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