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传统的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对租赁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以使租赁物处于适于使用状态。
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通常订有对出租人瑕疵担保免责特约条款,即在合同中明文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但是,具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出租人仍不能免除其瑕疵担保责任,即使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也是无效的:
1、由出租人选择决定租赁物的种类、规格、型号以及出卖人的,出租人不能免责。但出租人只是向承租人介绍、推荐而由承租人自己作出选择决定的情形,不在其内。
2、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而确定租赁物或出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进行干预。
3、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瑕疵而不告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有瑕疵,依诚信原则不能免责。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享有什么权利
1、因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产生索赔的权利。
2、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3、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4、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5、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到期的租金,对经催告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享有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四十七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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