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的条件:行政程序的要求
时间:2023-09-02 12:20:18 2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文主要介绍了行政程序中登记离婚的要求,包括双方需满足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夫妻需已签订离婚协议、夫妻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些要求的目的是确保离婚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

行政程序中登记离婚的要求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双方需满足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其次,夫妻需已签订离婚协议,就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最后,双方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能够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愿。

离 婚 手 续 办 理 : 需 双 方 独 立 表 达 意 愿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离婚应当由双方协议离婚。如果双方没有就离婚达成协议或者协议不成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离婚登记。对于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同时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在办理过程中,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如果认为需要作进一步核查的,可以要求双方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双方应当对提交的材料和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离婚手续的办理需要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申请,同时需要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双方应当对提交的材料和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果双方没有就离婚达成协议或者协议不成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离婚登记。因此,离婚手续的办理需要双方充分沟通、协商,如未能达成一致,可依法通过简易程序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手续的办理需要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申请,同时需要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双方应当对提交的材料和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果双方没有就离婚达成协议或者协议不成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离婚登记。因此,离婚手续的办理需要双方充分沟通、协商,如未能达成一致,可依法通过简易程序办理离婚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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