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报销流程:一、工伤24小时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工伤报告。二、工伤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期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三、工伤保险报销所需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行政复议期后)。(二)发票原件(本人签字)。(3)费用明细、住院病历、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4)工伤待遇审批表。(5)工伤职工放弃残疾等级鉴定的,必须本人写放弃残疾等级鉴定声明,由公司盖章。(六)工伤职工需要评估残疾的,应当到医疗保险处填写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申报表。报销比例:目前正常缴费单位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按景劳社[1997]5号规定:报销比例分别为95%、90%、80%和70%,差额由单位承担。
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
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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