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抵押合同中担保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时间:2023-07-21 05:33:17 28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在抵押合同中担保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二、担保有哪些特征

担保具有以下特征:

1.从属性

担保的从属性,是指担保从属于所担保的债务所依存的主合同,即主债依存的合同。担保的设立一般是通过约定完成的,设立担保的合同称为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与所担保的债务所在的合同之间的关系是主从关系。即担保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变更,因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当然,这种从属性并不排除担保为将来存在的主债而设立,我国担保中的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就是为将来存在的主债而设立的担保。但这并不能否认担保的从属性。

2.补充性

担保的补充性,指的是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债关系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由于这种补充性的存在,大大增加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压力,增强了债权人权利实现的可能性。当然,在主债消灭的情况下,补充的义务并不需要实际履行。因此,担保合同与其他合同不同,其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并不一定要实现。

3.保障性

三、担保合同担保人担保期限如何

担保合同担保人担保期限如下: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n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n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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