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时被拆迁人拒不签字的,征收部门可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逾期不执行征收补偿决定,又不复议或者起诉的,征收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一、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需要什么材料
(1)征收决定及公告;
(2)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调查资料,涉及产权不明确的可提供查证和公告资料;
(3)选择评估机构、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和影像资料;
(4)不少于3次与行政相对人的协商(谈话)记录或产权不明相关调查和证据材料;
(5)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对行政相对人书面征求补偿方式的选择意见,并附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结算告知书及送达回执;
(6)安置用房的权属证明和评估报告或者结算价格;
(7)产权调换安置房为期房的,应提供临时过渡用房证明,明确临时过渡用房的地点、层次和面积;
(8)依法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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