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中的董事以及经理人员利用其在职务上持有的权力和方便条件,私自自行运营或协助他人运营与他们所任职公司、企业相同的业务领域,以此方式赚取不法利润并达到数额极其庞大的程度,这个行为,我们称之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罪行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它侵犯的客体属性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和国家对这些公司实施的监管制度;
其次,该罪还要求行为人具备客观行为,也就是说,其必须利用其职务关系自行经营或协助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企业相似的业务领域,并从中获得了非法的经济利益,且这个非法所得达到非常大的数量标准;
第三,作为特殊的犯罪主体,本罪的实施者只能是那些有特定身份的人,也就是国有公司和企业内部的董事与经理;
最后,本罪在主观上需要具有明显的故意心理状态,并且明确地意图通过这种手段来获取非法的经济利益。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
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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