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自带酒水”是餐饮业的行规,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作为消费者,享有着选择商品、公平交易的权利,这类“禁止声明”就是以格式条款的方式,不仅增加了消费者的义务(交开瓶费)、排除了消费者选择和挑选商品的权利,而且事实上,酒店也没有提供所谓的开瓶服务,应当是无效的。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规定。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其内容无效。
律师补充: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商家采用格式条款的方式订立合同,可以避免每次都重新拟定合同,有利于节约缔约成本,若商家利用其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优势地位,限制对方的权利或增加对方的义务,从而损害消费者的权益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事实上,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商家利用“霸王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不时发生。遇到这样的情况先拍照录像取证,之后可以跟商家沟通“霸王条款”法律问题,可以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选择向经营者所设行业主管机关进行投诉。涉及侵权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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