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发生后,还没等鉴定结果出来,单位就匆忙和劳动者签订赔偿协议,鉴定结果出来后,和法定标准竟有5万元之差,两者以何为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此案,认定双方先前所签私了协议无效,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标准赔偿劳动者。
周某强2004年5月来上海打工,在一家纸品包装企业做质检工作。不想工作还未满两月,他就在工作过程中受伤。2004年12月,周某强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但工伤鉴定的结果还没有出来,2005年年初,单位要求和周某强和解,并在一份协议中要求周某强先去撤回工伤申请,然后再一次性给予他补偿金10.5万元,并且是分批支付。周某强考虑再三,最后还是在这份协议上签了名。
2005年3月,周某强的伤残鉴定结果出来了,为工伤五级,按照上海市的有关赔偿标准,周某强可以得到15.8万元的伤残赔偿金。周某强感觉自己受了单位的欺骗,遂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了仲裁。仲裁部门裁决单位需向周某强付清15.8万元的伤残赔偿金。
单位对这份裁决不满,把周某强起诉到了法院。单位在庭审中认为,双方是在劳动监管部门协调下签订的调解协议,就工伤赔偿做了解决,周某强反悔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单位还认为,周某强的受伤是其违反劳动纪律所致,不同意支付他的五级伤残赔偿金15.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是国家对工伤职工康复及生活给予的基本保障,具有补偿性。本案调解协议产生在被告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前,此时,周某强无法预见其可享有的具体工伤保险待遇,依据鉴定结论,周某强应获得的工伤保险金待遇明显高于双方约定的金额,单位如果仍按照调解协议履行,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单位不同意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单位补足周某强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及其他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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