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111号)中明确规定,离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后,可以退职休息。职工离岗休养期间,企业应当发给生活费。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企业和退休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在退休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职休养的期间,视为工龄,与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早退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要求支付生活费的权利。提前退休人员的生活费,由原企业或者改制后的新企业按月支付,正式退休前不另行支付。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与提前退休职工协商,按职工提前退休前12个月月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支付,但最低不得低于下岗职工第一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照规定,不得低于最低生活保障费。生活费可一次性支付给离退休人员,以后不再另行支付。要求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也就是说,无论是原有的提前退休人员还是改革后的提前退休人员,企业都要实行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养老、医疗保险费按规定比例缴纳,职工退休、患病按相应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可以看出,早退人员不同于退休工人。提前退休人员可以不在本单位工作,但每月可以从本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提前退休费。社保不终止,但单位继续到社保中心缴纳,直至达到退休年龄。事实上,对于一些无法安排合适岗位但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员工,企业是一种过渡性的处理方式。企业与提前退休职工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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