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交第一承运人时所有权移转了么
对于货交第一承运人后所有权是否转移的问题,我国民法典对此有着详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知道,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就由买受人承担,结合动产物权知识,货物属于动产,其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是交付,因此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时候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从出卖人转移到买受人。
二、货物运输风险的承担
当货物出现毁损灭失的情况后,该损失由谁承担,如未出现毁损灭失但存在毁损灭失的风险,该风险又由谁来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很明显,交付就是风险承担的一个重要分界线,在货物交付之前,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出现毁损由出卖人承担损失,货物交付以后,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现毁损由买受人承担损失。
三、货物所有权保留约定
在实际情况中往往还会出现一种特殊情况,即买卖双方约定货物的所有权保留,这种情况下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不是以交付为标志而是以是否付款为所有权转移要件,那么这种约定法律允许吗?答案是肯定的,法律允许并且有相应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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