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承运人动产所有权转移。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对于动产所有权的交付方式
一般认为,交付是指将自己占有的物或权利凭证移转给他人占有的行为。虽然我国法律没有对交付作直接的定义,但却区分了交付的几种类型。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分为拟制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1、现实交付
所谓现实交付指权利人将其直接占有的物移转给他人占有的行为。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2、拟制交付
拟制交付指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如仓单、提单,以替代标的物本身。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对于单证的转移,适用现实交付的有关规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3、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这里的法律行为在所有权转移中主要是指动产所有权人与买受人签订动产转让协议。此种规定经常会出现在订立买卖合同之前已存在保管、租赁、借用、仓储等关系,即买受人占有标的物在前,订立买卖合同在后。
4、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中,第三人对动产的实际占有和控制关系并未发生变化,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只是发生无形的请求权移转,无法向外界展示物权的变动,因而其公示效果较弱。
5、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出卖人使买受人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该动产的现实以转的交付。占有改定常发生于出卖人将其动产出售但是在一定时间内又需要使用该动产的情形;以及买受人已经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但需要出卖人对该动产进行暂时保管或改进的情形。
在占有改定情形下,仅具有当事人移转动产物权的合意和使买受人取得间接占有的合意,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仅仅通过当事人的合意在观念中完成,第三人无从察知物权的变动,因而其公示效果更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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