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企业的出资人,因其出资而成为企业的所有者或产权所有人,对企业经营拥有最高决策权,对企业财产拥有最终分配权,但权利的行使必须通过股东会,单个股东即使拥有控股权也不能独立行使上述权利,否则涉嫌侵害小股东利益,股东有权参加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有权利表决公司的重大事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董事是董事会成员,而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负责执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策,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实践中,大股东往往是公司的董事,甚至是董事长。股东通过行使表决权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董事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无法比较两者谁大。
解除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关系应注意的问题
在《公司法》董事会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和劳动法不存在冲突的前提下,那么解除公司高管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如前所述董事会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具有无因性,但公司解除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必须“有因”,因此需对董事会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原因进行解析,看是否已达到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
如果解聘高级工作人员的原因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则公司应及时的保存证据,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解聘高级工作人员的原因是其不能胜任工作,那么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调岗,如还不能胜任可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要注意公司和高管到底是解聘职务还是解除劳动关系这一细节性的问题。如果是解除劳动关系的话,解除劳动关系在处理的时候和普通员工就一样了,公司高管人员违规操作的公司可以单方面解聘并且要求赔偿,反之公司单方面解聘,需要对这些高管人员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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