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子女监护权确定的原则
时间:2023-04-06 21:52:14 3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之所以会选择子女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是从保护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来考虑的,父母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与未成年人的利益也更加贴切,因此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一般会选择子女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享有监护权。

父母一定是监护人,这个是否定的。如果父母作为子女的监护人反而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那么相关人员的申请下,法院可以剥夺其父母的监护权,更改他人作为监护人。

一、监护人的人员范围

合法监护人的范围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可以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等这些人员来担任监护人。

但正常情况下,其他人没有资格剥夺父母的监护权,自己去担任孩子的监护人。

二、法定监护人有什么范围

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如下: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的兄、姐;

(3)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上有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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