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是“地基不稳”的沉降问题房怎么办
时间:2023-06-10 18:43:25 37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所购房屋正在沉降检方抗诉力助业主获赔8万

高价从上家手中买下的商品房,却发现是地基不稳的沉降问题房。刘先生在找开发商赔偿不成后,以违约为由,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但在一审、二审中刘先生均败诉。无奈之下,刘先生向闵行检察院申诉再审获得支持。在再审中,刘先生将违约诉讼改成侵权诉讼。近日,一中院撤销原一审、二审的判决,作出开发商赔偿刘先生8万元的新判决。

2002年9月,当外环路地铁站附近的房价还在每平方米3500、3600元左右时,刘先生以每平方米5000元的价格从上家手中买下了一套复式结构房。

然而,拿到产权证才一个星期,刘先生就在新房的信箱里发现了房产公司递送的《告业主书》和《沉降问题处理的征询意见》,得知所购房屋正在沉降。

不久,刘先生在装修中发现墙面有裂缝,而院子里被揭去大理石的台阶基面也已经拱裂。在和邻居交谈中刘先生得知,这房子底下原先是淀浦河的一条支流,地基填河建成,没打桩基,而是片筏结构,房屋可能由于南面阳台过重,使得强度不够的片筏因难以承受而折断,继而整幢楼开始由北向南倾斜沉降。

2003年1月,房产公司陆续与沉降房的业主签订《补偿协议》,以每平方米500元给予经济赔偿。而刘先生却被开发公司告知,由于他的前手业主是以内部价格购买此房,已经有过优惠,所以他不能得到同等的赔偿。

交涉未果后,刘先生将开发公司告上了法院。

刘先生在民事诉状中提出了10万元的赔偿请求,包括500元/平方米的共性赔偿8万元,还有开发公司未就补偿事宜与其协商的赔偿费2万元。然而,在这场明显是侵权索赔的官司中,刘先生却在诉状里不恰当地引用了合同关系的民法条文。

当年7月,一审法院认为刘先生与开发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判决刘先生败诉。刘先生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刘先生依旧不服,最终向闵行检察院递交了申诉状。

闵行检察院正式立案调查后认为,刘先生在诉状及庭审时主张的法律事实在于,房产公司给予其他业主共性损失时错误排斥了他所应得的财产补偿权,同时刘先生提供了房产公司的《征询意见》、《补偿协议》和《告业主书》,所表述的内容已经可以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不需要另行举证。此外,前业主优惠买房与刘先生毫无关系,刘先生请求赔偿与法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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