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现场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管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二,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车牌无法清晰辨认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因车牌无法辩认被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后,当事人对处罚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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