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职工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或登记错误时,单位或职工本人应及时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
(二)申报材料:
1、《济南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2、职工更正个人身份信息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更改姓名、身份证号码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及更改后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十条
单位应当及时为新录用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原工作单位应当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入新设立的账户。
原工作单位不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举报。
经查证属实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据职工提交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为其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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