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1999年4月3日发布,2002年3月24日修订)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3年10月31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单位与职工停止工资关系但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停止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待工资关系恢复时,再办理启封手续,恢复缴存。
一、办理对象及范围
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其他社会组织
二、办件类型
即办件
三、申办条件
1.封存:单位与职工停止工资关系但尚未解除劳动关系;
2.启封:职工与单位恢复工资关系或职工新调入;
3.缴存基数变更: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四、申报材料
《沈阳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五、办理流程
单位持相关要件到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部申请办理或在沈阳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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