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走私废物罪立案量刑标准(刑法152条2款)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1吨以上不满5吨的;
2.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吨以上不满25吨的;
3.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20吨以上不满100吨的;
4.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二、走私废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1.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
2.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3.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
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构成犯罪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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