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合同争议的处理,有四个基本的解决途径:和解、调解、仲裁以及诉讼。首先,和解这种方式侧重于在适宜的条件下通过诚挚的商议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以此来妥善地处理矛盾冲突。其次,调解这个途径则更为偏向借助第三方机构或人士的力量,帮助争议双方进行协商和相互让步,以期找到共同点。再次,仲裁作为一种公正无私且具备法律约束力的方式,其优点在于程序灵活多变,处理效率高,而且当事人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同时,仲裁裁决的权威性通常能够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最后,当以上所有的解决方式都无法奏效时,诉讼便成为了解决合同争议的终极救济手段。这里所说的诉讼,不仅仅是指受理争议各方的申诉请求,还包括根据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对争议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和裁定,从而明确是非曲直,最终实现化解纷争的目标。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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