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之相邻方应秉持有利于生产发展、便利日常生活、倡导团结互助、实现公平合理的精神原则,科学妥善地处理在截水、排水、交通出行、通风换气以及采光照明等诸多相邻权益领域所产生的纷争与矛盾。若因自身行为导致对相邻方构成干扰或损害者,应立即停止侵权行径,排除障碍影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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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