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需要明确指出,猝死并不被纳入于意外保险的保障范畴之内。
意外伤害保险所能够为消费者提供的意外保障主要是针对外在因素引起、出人意料且非故意造成的、与疾病无关的身体损伤,这其中包含了一系列客观存在的事实,而猝死并非突然发生,也并非由疾病引发,因此并不符合上述意外事故所需具备的所有要素,故无法被视为意外保险的保障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人身意外保险保障范围包括哪些
人身意外保险保障范围包括以下:
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残废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给付残废保险金;
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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