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拆迁纠纷的主要根源
时间:2023-07-02 22:33:33 2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性质和归属法律规定不明确。承包地之外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征收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归属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农村土地权属的立法界定不清,大量的补偿费无法为农民所掌握,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依照现行法律规定,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分配给该物的所有者,通常为农民个人所享有;安置补助费国家规定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若农民自谋职业,应发给农民个人。但现行的立法模式并没有为集体作出严格界定,现实中农村集体土地一般存在三种模式,即乡镇集体所有,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对所有权主体多级性和不确定性的规定,反而造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位,导致了集体土地人人所有,却人人无权。因为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多解散,原来属于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已经分给各村内小组的农户承包经营,而且当初分地的时候土地权属登记手续大多不健全,在土地未被征收时这种潜在的权属不清问题一般不太引人注意,但是当面临补偿金的时候,三个主体都争抢土地补偿金,即使属于村内小组所有的土地被征收后,乡镇、村克扣、截留补偿金的不正常现象大量存在,补偿金落实到真正土地权利人手中的所剩无几。

2、国家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都是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的,其补偿标准计算的基准是农地的年产值,而土地补偿费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与被征地所处的区位、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及区域基础设施条件等紧密相关,而与土地年产值的关联性并不明显,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较土地实际产出价值而言往往失真。由于政府作为利益参与方分享土地征收的利益,被征收方又极少参与征收过程,导致很多地方政府常常按照法定最低标准给予补偿甚至连法定的最低标准也达不到,在自由裁决的权限内,出现显失公平的不合理现象更是常见。实践中政府往往以支付较低的补偿费为对价获得土地,再以很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入市场,但失地的集体组织和农民却不能从增值中获利。

3、补偿程序不完善,司法救济难到位。补偿过程中虽有公告和听证的规定,但缺乏农民实际参与听证的保障渠道。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补偿方案制定后才公告告知农民,对农民提出的意见只在确需修改的情况下才改动补偿方案,极大地限制了农民的参与权。另外,发生纠纷后,法院往往以征地补偿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为由不予受理,司法保护不能实现。现有的土地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裁决不服的救济途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主要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纠纷的救济途径,而不包括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处理。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各方不能对征地补偿标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征收部门裁定,而且该裁定为终局裁定,相对人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制度安排,给征收方以过大的权力,而被征收方连起码的司法救济权都没有。双方的攻防武器严重失衡,极易造成对被征收人利益的损害。

厨房漏水引发相邻纠纷

厨房漏水引发相邻纠纷来源:未知作者:佚名时间:2010-11-19

厨房漏水引发相邻纠纷

三楼业主外出时忘记关闭厨房间水龙头,致自来水溢出,同时造成二楼和一楼损失。于是,二楼和一楼的住户将三楼业主告至法院。目前,上海闵行区法院根据损坏情况,作出三楼黄女士分别赔偿201室和101室房屋修复费3500元和800元的一审判决。

今年元旦上午,家住101室的陈小姐突然发现厨房间的墙壁上有水流下来,立即意识到是楼上20l室漏水。她赶到楼上敲201室的门。开门的李先生却正在为楼上漏水而焦头烂额,其受损程度比陈小姐家的情况要严重得多。于是,两人急忙赶到三楼,301室无人应答。由于上面的水越流越多,两人便报警并联系居委会和物业公司,经努力,联系到了301室业主黄女士。当物业公司维修人员接报后赶到301室外面时,听到室内有流水声,立即将房屋进水总阀关闭,流水声随即停止。进入现场后,发现301室厨房水槽盛满水,水槽内浸泡物品,厨房地面有积水,且该积水为无异味之清水。由于漏水导致了财产损失,并经居委会调解未果后,陈小姐和李先生将黄女士诉至法院,分别请求赔偿损失8000元和3000元。

经查明,漏水不但造成黄女士自家户内地面被水浸泡的损害后果,还致陈小姐家中客厅东南角墙面、西墙墙面、北墙墙面及东墙墙面等部分起皮,客厅实木地板部分开裂。卫生间门框下部发霉,主卧室天花板西北墙角开裂、起皮、发霉,壁橱发霉,卧室实木地板部分开裂、拱起,小房间天花板部分起皮。周先生家餐厅天花板部分起皮、开裂,餐厅东南角开裂,客厅天花板部分开裂,客厅复合地板部分起泡的严重后果。

审理中,黄女士虽然承认漏水属实,但认为漏水原是房屋厨房3楼以下部位的下水管道堵塞反水造成,由于管道由物业公司维护,故自己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用水、排水等相邻关系。对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起事件中,根据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关闭301室房屋进水阀后屋内流水声音立即停止这一细节,以及黄女士房屋厨房内所漏水为无异昧之清水等,可证实隔水源于其房屋厨房内自有供水设施。黄女士主张系公用下水管道反水造成漏水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佐证,亦不愿申请鉴定,故黄女士之主张不予采信。黄女士作为其房屋权利入,应对其房屋内的用、排水负有谨慎的注意义务,以确保不对相邻方造成损害。因其疏于管理维护产生漏水,导致201室和101室房屋及财产受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当然,民事赔偿应以填平损失为原则,以合理、必要为限。对于陈小姐和李先生要求赔礼道歉之请求,因黄女士仅造成财产权益受损,赔偿损失这一责任方式已足以保护其权益,故赔礼道歉之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厨房漏水引发相邻纠纷(2)来源:未知作者:佚名时间:201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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