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拆迁”是指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和原土地上附着的私有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各省规定,自治区、直辖市:“房屋应当属于本条所称的附着物之一,但实际上很少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以《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为例,《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按照重置价格确定。第三款土地、移民安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具体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根据这一规定,制定征地拆迁具体补偿标准的权力下放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一些设区的城市,如南京,已经制定了相关规定,而其他城市则没有。县级人民政府通常制定土地政策。但无论什么级别的政府政策补偿标准都很低,对于一些地处郊区或城中村的人来说,都是很不公平的。如果不清楚,可以咨询拆迁律师。
,更何况这些政策在立法法上的合法性,从公平原则的角度看,农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应该在地方政府几百元/平方米的纸上说了算。比如城市中的一些郊区或乡村的房子,同一位置可能每平方米价值上千元,而征地拆迁只是必要的。每平方米有几百元,之所以有这么大的差距,只是因为土地性质不同。农村人真的没有城市人值钱吗?被征地拆迁的群众怎么能心平气和,冲突在所难免!实际上,2005年10月12日,发〔2005〕邢塔字第5号《最高人民法院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庭》行政机关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被征收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仍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安置。”,纳入城市规划区的被征地房屋拆迁,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标准,即同一地段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但是,征地部门往往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一套程序来辅助其强制拆迁,虽然按照土地政策制定的每平方米几百元的补偿标准,拆迁补偿标准仍然不变,但为了部分群体的利益最大化,最高人民法院没有落实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使矛盾进一步恶化在征地拆迁人和征地拆迁人之间!鉴于土地征用人员与征地拆迁人员的地位和实力的巨大差异,根据土地征用的法律依据,提出了农村土地征用拆迁的法律依据。征地拆迁人往往无法通过法律程序直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聘请律师,可以通过曲线与征地拆迁人协商救国,从而增加补偿金额。在一定程度上,他们也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对方是政府机关,所以他们办案还是有很大阻力的。
在征地拆迁补偿不公的情况下,我们要记住:一是要坚持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些人受不了拆迁人的威胁和利诱,签订补偿协议后很难处理;二是要委托律师带着精致的业务,因为在征地拆迁纠纷中,为被拆迁人利益最大化不是简单的民事或行政诉讼,应该说是双方博弈的过程。律师需要根据案情调动一切可能的司法资源对对方进行胁迫,从而达到双方基本可以接受的赔偿结果。此外,我们期待国家层面制定统一的征地拆迁法律法规,规范征地拆迁许可证、补偿标准等关系群众生活的重点问题,缓解农民与政府在农村征地拆迁中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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