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依法对农村土地使用权进行流转?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六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另外,农业用地的使用权流转是受到限制的。《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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