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刘某,已经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前两次鉴定结论为三级乙等技术事故,但在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却鉴定为不属医疗事故,那么到底以哪一次鉴定为准呢?
答
应以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准,我国卫生部1988年5月10日发布的《关于若干问题的说明》中规定,各级鉴定委员会没有隶属关系,独立进行鉴定,其所作的鉴定结论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效力相同;需要重新鉴定时,上级鉴定委员会可以否定下级鉴定委员会的结论。本案中刘某虽然前两次鉴定结论相同,但最后一次是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也是最终鉴定,所以,还应以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准,只能按不构成医疗事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