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侵权行为,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假冒授权品种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的权属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是由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两个部门来进行的。根据两部门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上的分工,国家林业局负责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目前,我国对植物品种权的保护还仅限于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对植物育种人权利的保护,保护的对象不是植物品种本身,而是植物育种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期限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权在其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
(1)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的。
(2)品种权人未按照规定交纳年费的。
(3)品种权人未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检测所需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
(4)经检测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时的特征和特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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