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转非”人员是否有征地安置补助。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按照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维持被安置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自治区、直辖市。处理这些问题的依据是《国土资源部关于制定统一的征地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综合地价的通知》:“征地区综合地价是指土地的综合地价征地面积原则上按照城市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类型、产值、土地位置、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和土地供应量,确定征地综合补偿标准,根据土地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等因素,不计入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
解决这类问题,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对征地地区实行综合地价补偿的,在安置补助单列后,不按人数进行安置补偿。二是农民按征地面积补偿后,补偿费由承包人内部协商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证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活有保障。
土地征收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农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为被征收农民安排社会保障费。农用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地价确定。区综合地价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原土地利用、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需、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每三年至少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农用地以外的土地、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先改善生活条件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意愿,通过重新整理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补偿因征收而引起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以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和合法财产权及住房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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