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不判刑可以么
若该行为被判定为危险驾驶罪,然而其情节仅显著轻微且危害较小,则有可能获得法庭的免除刑事惩罚。在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的情况下,即便不需判处刑罚,法庭仍有权决定对被告给予免于刑事处罚的裁决。在这种情况下,法庭或可考虑根据案情的特殊性,采取训诫手段或者命令被告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形式进行处理;
另外,亦可通过委派有关主管部门施加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来解决问题。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不起诉的条件有哪些
若涉嫌危驾肇事之犯罪事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考虑对其不予起诉:
第一,案件情节微乎其微微不足道且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因此被判定为非犯罪行为;
第二,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限;
第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已经去世或者丧失人身权利;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如经过特赦令而被免予死刑惩罚者。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危险驾驶罪不判刑可以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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