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什么时候可以不入刑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确规定,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必要前提为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执行了特定的危险活动,例如非法赛车竞赛、醉酒驾车、严重超速行驶或是违反相关法规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等。
然而,若此类行为并未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实质性的威胁,或者行为人的行为尚未达到“情节恶劣”或“危及公共安全”的严重程度,那么其有可能无法被认定为犯罪并受到刑事制裁。
另外,倘若危险驾驶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同时发生,并且后者的惩罚力度更为严厉,那么就有可能按照处罚更重的那一项规定来确定罪行并予以相应的惩处。因此,是否应当将某一行为纳入到刑事法律体系中,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司法机构的专业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危驾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主要参照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其中包括了非法赛车、醉酒驾车、超速驾驶以及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等情况。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若此类行为没有对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标准,那么就有可能不会被视为犯罪行为。但是,如果这类行为与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同时存在,则会按照情节较为严重的罪名进行处罚。至于是否将其纳入刑法体系,还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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