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怎么入罪的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法律条款,这一规定阐明了,若存在如下任何之一的特殊情况,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便将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需要受到约束自由以及处罚罚金的惩罚:
首先,竞相争夺驾驶资格且情节极其恶劣者;
其次,饮酒后依然驾车上路者;
再者,从事校车服务或客运业务,超过额定乘员载客量或超过所规定的最高速度行驶者;
最后,违反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者。对于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对上述第三和第四种行为负有的直接责任者,同样需要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相应的处罚措施。若以上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犯罪规则,则需根据处罚力度较大的规定来确定罪行并予以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于危及交通安全的行为,例如恶意竞驾、醉酒驾车、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校车、客用车辆以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等危险驾驶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刑事惩罚。对于那些已经对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犯罪分子,不仅会面临监禁和罚款的严厉制裁,甚至连直接责任人员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罪犯同时涉嫌其他犯罪行为,亦将被判处更为严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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