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权真的移交法院的可能性不大,由于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权威性作用和决定性影响,批捕权与审判职能相适应,并有助于实现程序正义,因而由审判机关行使批捕权具有重要意义。
一、邮政机构是否具有送达主体地位
民事诉讼法在立法层面确定了邮寄送达是民事诉讼的法定送达方式之一。审判机关将诉讼文书交由第三方国家邮政机构代为送达,国家邮政机构有国家信用作为保证,目的在于保证送达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邮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通服务。这里的国家邮政机构特指中国邮政机关,不同于一般邮政企业,更不能是社会快递企业。邮政机构代为送达,完成送达行为即视为送达有效,邮政机构完成了本应由审判机关完成的诉讼义务行为。此时,邮政机构作为送达主体是完全可以确立的。但是,当前我国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邮政法都没有对审判机关让渡司法权和邮政机关行使司法权做出授权。因此,邮政机构并无法定的投递义务,仅仅基于服务合同关系,邮政工作人员将法院专递等同于普通邮件进行投递。
纵观世界各国民事送达立法,一般采“发信主义”,这就需要我们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逐步建立专业而完善的邮寄送达制度。
二、37天不批捕还会被公安收监吗
37天不批捕是不会被公安收监的,这是由于如果刑事拘留满37天,检察院认为应该批捕的,就会发放《逮捕证》;如果认为不需要批捕的,会向公安部门送达《不予批捕通知书》,公安部门在收到《不予批捕通知书》之后,必须立刻放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三)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侦查;
(四)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需要予以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三、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区别
性质不同。司法机关是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机构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行使相关国家职权的司法组织。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构成不同。在中国,司法机关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两大类。另外,公安机关可以被认为是司法机关的一部分,在行使行政职能时则不属于司法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侦查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等其他负有刑事侦查权的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其角色同公安机关。职能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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